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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因劳动者是工伤而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实践中,丧葬补助金与丧葬费、供养人抚恤金与被抚...
首先要明确工伤以及工伤保险基金的概念和范围。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职业伤害,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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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国现行法律,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本案中单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另外单位可以承担道义责任,这个不强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劳动部(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规定,劳动者的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兼得的。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则对此不再做相应规定。 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依照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原理,当国务院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同时符合工伤条件的,完全既可依法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又可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可获工伤与交通事故双份赔偿。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仍继续适用浙政发(2009)50号通知的规定。关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赔偿标准的问题,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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