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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驶或者暂扣车辆和设备:(一)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无道路运输证的;(二)营运客货车辆超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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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征费稽查站站区进行监督检查;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带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运管机构专用检查车辆应当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进行配制和管理。
已经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经监督检查发现其在经营过程中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连续6个月未从事相应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暂扣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经营者发生重大以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整改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暂扣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后,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件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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