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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2月15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对“恶意透支”型信用...
信用卡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刑法》基本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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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答: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也是将恶意透支犯罪与一般的透支纠纷区分开来的重要标准,超限额或超期限透支从行为本质来看,仍属于民事纠纷,只有持卡人具备以非法点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需要通过客观行为来推定。 2009年“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解释》第6条对“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了列举式的规定: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来看,你丈夫尹某使用信用卡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经两次以上催收,你丈夫仍没有还上透支款。对于是否构成犯罪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你丈夫如果在砖厂经营亏损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透支,而此时已显示无力还款,说明其已经存在恶意了,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反之,如果你丈夫透支是在亏损前透支的,而且亏损后没有再继续透支,则你丈夫透支的款项,虽经银行多次催收,但是你丈夫并不存在恶意透支问题,而是属于客观造成无力还款,即客观原因无力偿还,因缺乏犯罪主观构成要件,故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具体属于哪种情形,需要相应证据来佐证和支撑,而不能仅凭你方自己的供述,也不能单纯根据损失结果来客观归罪,而是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和认定。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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