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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或死亡,其抚恤和工作生活如何办理

2022-01-23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负伤或死亡,民政部1989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34号)对此作了规定。根据该通知规定,(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评残条件与范围、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件》(199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需经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发给《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在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负伤或死亡的抚恤问题,到目前为上,国务院主管部门还没有对此作出新的规定,因此我个人认为仍应按照以前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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