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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合伙人在加盟合伙企业前所承担的债务; 二是在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的同时,另外从事其他经营或有关活动时所发生的债务。需要分辨的是,合伙人在合伙...
只要以上协议内容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胁迫或欺诈等情形、合伙协议上有全体合伙人共同签字并注明了时间的,就是有效协议。合伙人之间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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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合伙人个人债务,是指合伙人以个人名义与他人从事各种活动所承担的相关债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伙人在加入合伙企业前承担的债务;二是参与合伙企业经营时发生的其他经营或相关活动的债务。需要区分的是,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时,越权行事,造成的法律后果,特别是相关债务,虽然最终应由合伙人承担,但这是由他越权引起的企业债务,不属于他的个人债务,两者不能混为一体。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应由合伙人个人偿还。但由于合伙人个人财产的属性和债务的连带性,其个人债务也与企业有一定的联系。在现实生活中,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经常要求合伙人为合伙人履行债务,或者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偿还债务。这是合伙企业以外的财产不可避免的结果。由于不能避免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偿还个人债务的问题,为了避免该债务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合伙法》第五章明确规定了合伙人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及其债务的处理原则。出发点有两点:一是维护合伙企业的相对独立性,严格区分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二是维护合伙企业的合作,合伙人的债权人不能自然获得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权利。
所谓合伙人个人债务,是指合伙人以个人名义与他人从事各类活动所承担的有关债务,它包括两方面:一是合伙人在加盟前所承担的债务;二是在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的同时,另外从事其他经营或有关活动时所发生的债务。需要分辨的是,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时,对外越权行事,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特别是有关债务虽然最后应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但这是由他越权引起的企业债务,不属于他的个人债务,两者不能混为一团。合伙人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应由合伙人个人负责偿还。但由于合伙人个人财产的属性和债务的连带性,使其个人债务与企业也有一定的联系。在实际生活中,时常发生合伙人个人的要求合伙企业为该合伙人履行债务,或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某一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偿还债务的情况。这是由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以外的财产不足以弥补其个人债务的一种必然结果。由于不能回避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偿还个人债务的问题,为避免这种债务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第五章对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及其债务的处理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其出发点有两点:一是维护合伙企业的相对独立性,将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严格区分开来;二是维护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合伙人的债权人不能因对某一合伙人的债权而自然取得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有关权利。
合伙人散伙涉及多方面的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例如: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原47条) 第45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原48条) 第50条规定:合伙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退伙时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那部分债务仍负连带责任。(见原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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