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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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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一、具有如下特征: (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 (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 (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二、应负的刑事责任。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正当防卫是为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所以,其针对性很强,且瞬息万变,与过去及将来没有直接关系。《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性质如下: 1、法定性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问题在实践中存在的根本依据为《刑法》第20条之明确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使得必要限度问题有法可依,提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的禁止性规定。 2、必要性 对保护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犯罪,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在行使正当防卫的同时也要求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和可能遭受的损失大体上相适应的原则。反之,超过并造成重大损害的则应负刑事责任。如若法律对其限度无规定,则会造成防卫者无限制的防卫,与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目的相背离,破坏法制的权威和尊严。 3、相对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中规定,可以看出,设立正当防卫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保障,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既在特定的环境下,对防卫紧迫程度、防卫对象、防卫工具、防卫部位、防卫环境、防卫时间、防卫心理等条件等具体的去操作,这些条件无疑为衡量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提供尺度。在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防卫方式,尽力使防卫的强度与侵害的强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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