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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无法认定...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仅仅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就是说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不能复议,也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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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可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由双方根据交警认定的责任就赔偿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主要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如果伤者构成伤残的,还应该根据伤残等级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伤残辅助器具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一种能够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行政行为就要接受司法监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能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同时,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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