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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单位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律是不支持的。可以赔付精神损失费的情况:当自然人的身体、生命或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
公司是没有权利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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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兼具惩罚性和抚慰性,而更偏重于抚慰性,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这一制度使因侵权行为而遭到精神损害的人得到慰藉,得到精神上的补偿。自然人死亡后,其亲戚、朋友、同事、关系密切的其他人都会因其死亡而产生一定的精神痛苦。如果对原告的主体资格不加限制,凡是自称受到精神损害的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有悖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宗旨,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因此解释第七条规定,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也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首先是配偶、父母和子女,他们是第一顺位权利人,并且他们应当作为共同的原告一同起诉,在其中一人起诉、其他人未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征求其他人的意见,愿意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法院列其为原告,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以不作为当事人,不得再另行起诉。其他近亲属为第二顺位权利人,只有在配偶、父母和子女不存在的情况下,其他近亲属才有权起诉。
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人身专属性,原则上是不能继承的。但若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给予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向法院起诉,此时,赔偿权利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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