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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的方式有: 一、行政强拆,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实施; 二、司法强拆,由区、县房地...
实施强制拆迁有两种方式: 行政强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实施; 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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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工作的最重要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方式有两种,即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是指行政机关在被拆迁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决中确定的搬迁义务时,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迫使被拆迁人履行裁决规定义务的行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业务解释:拆迁听证是指房屋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听取拆迁当事人对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有关问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行为。(二)、工作程序: 1、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组织拆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听证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在听证会前7日就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通知书》; 3、房屋强制拆迁听证参加人员包括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也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参加; 4、强制拆迁听证会程序: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宣布听证开始; (3)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陈述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房屋拆迁笔录由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当场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签名认可。拆迁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名; 6、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填写《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意见书》; 7、听证结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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