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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币数额达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及以上,并且是明知是假币而是用,才构成犯罪,否则就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使用假币罪的“数额较...
使用假币4000元以上构成犯罪,明知是伪造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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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三)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币: (一)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制造假币总面值在500元以上不满15000元的构成犯罪。伪造国家货币币量50张以上不满1500张的也会构成犯罪。伪造国家货币的总面值或币量虽然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严重情节的也会构成犯罪。
使用假货币一般不是欺诈罪,而是使用假货币罪。持有和使用假货币罪是指故意持有或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犯罪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表现为故意;侵权对象为国家货币流通管理制度,客观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货币,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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