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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股权执行的规定: 1、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
法律对股权执行的规定如下:股权执行是指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作为其他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出资所采取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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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股权执行有以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也可以强制拍卖折价,民法院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采取冻结措施。
债务人股权可以强制执行。债务人不执行法院判决结果的,债务人在公司有股份的,法院可以查封、冻结股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上市公司国有股,包括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国有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按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产比例超过50%%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者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本规定所称社会法人股是指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拍卖措施时,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人。被冻结、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未按法定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得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人作为债务人,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当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持有人、所有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有效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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