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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若是赠与的内容是以结婚为目的,属于彩礼性质,若在婚前分手,则应结合具体案情适当返还。 (二)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
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需要平等分割。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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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财产有效。但也需要满足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主体合格等条件。在转让赠与财产的权利之前,双方可以决定撤销赠与。
第一,如果父母是在子女结婚之前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出资,那么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或女的个人赠与,与子或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 第二,如果子女结婚之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或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子或女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第三,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为其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子或女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同居赠与财产不一定有效,如果男女同居期间,赠与财产,赠与财产的权利还没有转移、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的彩礼且具备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或者侵犯同居一方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的,赠与财产无效;如果是普通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已经赠与了的,赠与有效。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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