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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

2022-10-17
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当前国资委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和一个最大的难题。由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缺失,在国资管理过程中,出资人会经常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审批权和政企分开的困惑。因此,经邦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办法是对现有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进行重构。首先,对出资人来说,应该认认真真地从股东或股东会角度履行职责。其次,对董事会来说,应当进行改造,一是人员结构改造,要让董事会中的外部董事增加到1/2以上,这样可以确保董事会决策上体现出资人的意志。二是赋予董事会一些真正的、应有的职权,诸如选择经理的权力、考核经理的权力、对经理奖励和薪酬的决策权、其它应由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等,还董事会应有的权力。三是董事会按照相应的程序履行企业的决策权,并视企业的大小情况来确定内部的组织机构。四是董事会应该建立相关制度,如会议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授权决策制度、对经营人员选择、考核、奖评制度等。第三,对于经理人,一是应该赋予经理人相应的执行权力。经理人只对董事会负责,不管董事会的决策是对的还是错的,董事会的决策经理人都应该无条件服从;二是赋予经理人选择副手的权力即组阁权,来保证行政系统的畅通无阻。最后,对监事会来说,武汉市对监事会制度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一直在实行的财务总监制度已推行多年,取得的效果还是不错的,在全国有了很大的影响。今后,按照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企业应该建立监事会,这样就有法可依。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办法,现在监事会应该以外派为主,今后监事会将全部实现外派。从监事会和董事会、外部监事和外部董事的作用区分上来看,监事会、监事更多的是管企业的合规性,即监督程序是否合规、账务是否合规,是从它的合规性上进行监督;而董事会、董事长参与决策,更多的是从合理性即决策上有无道理进行监督。在决策合理性上,董事会要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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