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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自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原XX发布的《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暂行办法》和一九八九年XX发布、一九九七年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证...
本规定有关专门用语的定义如下:渔业捕捞活动:捕捞或准备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以及为这种行为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各种活动。娱乐性游钓或在尚未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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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四)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五)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一)首次申请和除作业方式变更外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二)重新申请和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三)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捞日志。申请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一)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二)除专业远洋渔船外,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三)首次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二)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三)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跨省或跨海区作业,依照规定应当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的,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本规定有关专门用语的定义如下:渔业捕捞活动:捕捞或准备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以及为这种行为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各种活动。娱乐性游钓或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水产品的除外。渔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渔业船舶。船长: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中的船舶登记长度。捕捞渔船:从事捕捞活动的生产船。捕捞辅助船:渔获物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渔用物资和燃料补给船等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船舶。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活动的教学、科研、资源调查船,特殊用途渔船,专业旅游观光船等船舶。远洋渔船:在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专业远洋渔船,指专门用于在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非专业远洋渔船,指具有国内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转产到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渔船的数量及其主机功率数值、网具或其他渔具的数量的最高限额。制造渔船:新建造,包括旧船淘汰后再建造渔船。更新改造渔船:通过更新主机或对船体和结构进行改造改变渔船主机功率、作业方式、主尺度或总吨位。购置渔船:从国内买入渔船。进口渔船: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买入渔船,包括以各种方式引进渔船。
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C类渔区的渔船,不得跨海区界限作业。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因传统作业习惯或资源调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界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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