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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
在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被没收,公安机关应当退还保证金。被取保人及近亲属凭通知单到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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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法院作出判决后,取保候审即结束。取保候审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解除取保候审时作出取保候审的机关必须出具“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被告人或者他们的亲属凭“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直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不必在找公安机关。 凭“有关法律文书”也可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有关法律文书”是指能够证明案件已经结束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 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确保保证金的退还。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也即有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在这两种情况下,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一、在解除取保候审的时候退。 公安机关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会通知指定的银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凭借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到该银行领取退还押金。 二、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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