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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区分具体情况.<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2款: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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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1)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保证公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而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罪的适用范围是公路和水上交通肇事,不包括航空和铁路交通肇事。后者有飞行重大安全事故罪和罪名调整。但实践中水运过程中发生的肇事行为,大多按照海事海商案件处理,由船东负责赔偿各种经济损失,船长等驾驶、技术操作人员也会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者经济责任。 (2)必须有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司法解释有明确的限制,只有公司主管、汽车所有者、承包人和乘客指示事故者逃跑,受害者无法救助而死亡的,才是交通事故罪的共犯。其他的不构成。交通事故罪原本是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不同。司法解释有规定,是因为法律实施上的特殊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5条因逃跑而死亡是指行为者在交通事故后为逃跑法律的追究而逃跑,受害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况。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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