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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资料对患者的法律效力有哪些影响,是否可以复印并使用医疗事故

2022-02-14
病历是医疗过程中形成的医疗文书,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医院对患者疾病的诊断、治疗、分析和预后判断,同时也记录了在医疗过程中医院所履行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选择权。病历资料不仅可以成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证据,也可能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或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患纠纷的凭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同时在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其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因此,当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应及时向医院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对该部分病历资料封存并由医疗机构保管,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涂改、隐匿、抢夺病历等行为的发生,也正是由于其重要性,《条例》同时也强调了必须是在医患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予以封存。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二)款的规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提供病历资料的原件,此时便需要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启封过程同样也需要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时在场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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