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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规定。
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投标的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不得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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