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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无责任能力或者部分责任能力者实施犯罪的,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2、被利用者实施了幕后操纵者自己想实施的行为,但在被利用者对案件事实完全...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岁的乙,因为乙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甲属于实行犯,即正犯(间接正犯)。2、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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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犯罪中主犯是指什么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二、主犯包括哪几种情况(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有两个特征:第一,必须是集团犯罪中的犯罪分子。第二,必须实施了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和在某些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指首要分子组织、领异的犯罪集团在预谋犯罪的范围内所犯的全部罪行。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岁的乙,因为乙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甲属于实行犯,即正犯(间接正犯)。2、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如,甲医生欲杀害病人丙,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给丙注射后,致丙死亡。甲医生为间接实行犯,乙视为不知情的工具。行为并不需要仅仅以行为人自身直接的身体性行为为基础,与能够将器具和动物作为工具加以使用一样,也能够将他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这种将他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犯罪的情形,称为间接正犯。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共犯,而由利用者对被利用者的行为独立负责。如某甲利用幼童或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认为是某甲单独犯罪。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损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65)险字第760号文件及劳动部的一些复函规定的可比照工伤处理的:1、在本单位的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致病残或死亡的;2、参加本单位或上级单位举行的体育运动比赛时负伤、致残或死亡的;3、因医疗事故导致伤残死亡的;4、因工作调动在往返途中非本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5、在前单位已医疗终结的工伤,调往新单位后旧伤复发的;6、职工在工作中由于特殊原因(如加班加点)犯病而死亡的。另外,需要提示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构成工伤的情形: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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