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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
注册公司认缴后,如果到期未完成当时约定的认缴数额,会造成的后果: 1、如果股东不能缴纳,则对其他股东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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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注册公司不需要注册资金验资了,所以不管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多少,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扫描都会显示公司的注册资金,除非特许行业或者办理特行许可证需要注册资金实缴并且做向银行申请验资报告。所以不会有什么后果的,没有规定在什么时候缴纳,而且现在注册资金不限,如果不够钱,可以先不认缴,之后再缴也可以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一次性缴足注册资本,但最近将实缴资本制度改为了认缴资本,各地也出了一些实施意见,具体可以去问问当地工商局。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57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老股东在股权转让后仍需承担出资责任的前提是“老股东的认缴期限已届满仍不履行出资”,此时老股东存在瑕疵履行的违约行为;而在“老股东因认缴期限未届满而不履行出资”的情况下,老股东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其出资的义务随着股权的转让而一并转移,故而无需再承担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以及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股东务必要核查转让方是否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了实缴出资的义务,核查公司的财务账簿和银行流水记录,确保出资实缴到位;一旦发现出资未实缴到位的情况,先看实缴期限是否已届满,若已届满则可要求出让股东实缴到位后载转让;若未届满则需要与转让方协商确定该部分出资义务由谁完成,并明确约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 于债权人来讲,若发现股东认缴期限已届满但仍未完成出资义务的情况,不但可以要求新股东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还可以要求老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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