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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依据如下: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
车祸责任分为以下几种: 1、全部责任; 2、平等责任; 3、主次责任; 4、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车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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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缔约过失行为有哪些类型 缔约过失行为主要包括四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构成缔约过失行为的最核心的要件。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即欺诈行为。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欺诈行为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致对方财产的直接损失,也包括受害方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间接损失。 赔偿的范围涵盖以下五个方面: 1、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通讯费、考察费、餐饮住宿费等; 2、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仓储费、运费、保险费等; 3、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消时支出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 4、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 5、丧失与他人签约机会等情形下产生的间接损失等。
不是的,交通事故划分责任是根据事故双方在道路行驶中有哪些违法行为来座位划分责任依据的。有时伤者一方可能还要承担全责或者主要责任。例如行人随意横穿公路,机动车来不及刹车,正常事故的,行人可能就是主要责任,机动车只能承担次要责任。交通事故中不是谁受伤,谁的责任小,是看谁违法严重,谁的责任就大,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就不承担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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