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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的手续具体如下: 1、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申请办理离婚证; 2、如果夫妻双方诉讼离婚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判决准予离婚的,判决生效,解除婚姻关系。
1、第一种情况就是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者是一方要求离婚的话。 2、当事人所在部队的领导或者是政治机关,首先应当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并且也符合我国规定的离婚条件的,要有政治机关出具相关证明以后。才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者是向法院来提起离婚诉讼。 3、第二种情形,配偶中一方是军人,另一方不是军人,并且是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 要有所在的部队的政治机关的领导,要是情况进行调解,如果已经符合了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并且夫妻双方也同意了的,政治机关也可以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果军人一方是坚持离婚的话,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部队也可以伤情对方所在的单位或者是所在地方的有关部门去进行调解,如果调解还是无效的话,这个时候政治机关就要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地方法院来提起离婚诉讼的。 4、第三种情形就是配偶,一方是军人,另一方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 政治机关就可以立即出具证明来同意离婚。但是,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这个时候就不能出具任何的证明,但是,如果经部队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的确犯有重大过错的,要除外,上述所说的这种重大过错的情形,可以依据规定,以及居然有其他的重大过失。并且导致夫妻双方之间感情破裂的情形来进行判断。 5、《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因此,军婚想要离婚必须满足上述条件才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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