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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与已婚者享受同等住房待遇。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具体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20天(不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这是陕西晚育陪产假规定的情况。
具体应当依据当地计划生育条例,以市为例,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即可享受婚假。根据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2016年3月24日(不含)前,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职工晚婚的,除法定婚假外,按照原《条例》给予7天晚婚假。参考市人民政府,zfhf/zjhf/t.htm
婚假一般是三天,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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