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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有什么特殊的程序?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重大过错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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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同时,《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还在第11条第2、3、4款规定了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是必须程序。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它分两种情况:一是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这里的“调解”是“视情”和“可商请”,都不是“必须”或“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二是第一种情况是“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即这个证明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第二种情况是“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即这个证明不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是关于调解状况的证明。
以下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离婚时,应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纪律,不得违反社会公德。2、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者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者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3、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可以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军队可以请求对方所在单位或者当地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应当出具证明,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4、配偶是当地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如果士兵一方同意离婚,政治机关可以出具离婚证明。;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核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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