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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由养父母双方商定。收养成立后改变养子女的姓氏是养父母的一项权利,生父母无权干涉和阻挠。当然,在收养...
继父母、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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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在生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后,因另一方带着子女再婚而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只有在继父母与继子女收养存在抚养事实,他们之间才会形成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简单来说,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才有赡养义务和继承权利。 1、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是未成年人。 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 3、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时间。同时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才能适用《婚姻法》的二十七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和《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等有关规定,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行使继承继父母财产权利。二、继父母离婚后与继子女关系并不必然解除如果继父母离婚,受继父母抚养的继子女已经成年,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并不解除。未经法定程序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继续存在,之间父母与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不变。只有双方关系恶化时,才能通过诉讼解除;有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继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准许解除;但解除关系后,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原继子女仍应承担支付生活费的义务,解除后就不能享有继承权利。如果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还未成年,离婚时继父母不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或不愿以继续承担抚养费,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解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解除。如果继父母离婚后,继父母可以继续承担抚养费,可以享有探视权,那么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并没有解除。
1、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2、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4、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5、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继父母不得虐待或歧视继子女;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成年的继子女有给付继父母赡养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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