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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你是否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病,如果是,并且用人单位承认与你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你有证据能够证明与这家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你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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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是可以兼得的: 1、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 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仅满足于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交费的多少而决定,投保人只要有缴费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投保金额不论多少都是可以的。 2、从性质上说,工伤保险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由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具有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将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工伤保险具有社会强制性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商业保险,其规范调整属于商法部门,不具有强制性,保险的赔偿金额可根据投保金额大小而不同,体现缔约自由性。
残疾人养老保险与低保能不能同时享受。残疾人养老保险交费准则 (一)男1659岁、女1649岁的城乡重度残疾人,以上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任工人月平均薪水40%作为交费基数,交费比例20%按年交纳养老保险费。 (二)男60岁、女50岁及以上的城乡重度残疾人,以上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任工人月平均薪水40%作为交费基数,交费比例20%一次性交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残疾人养老保险资助准则: (一)男1659岁、女1649岁的城乡重度残疾人,按限定交纳养老保险费后,政府以上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任工人月平均薪水的40%作为交费基数,交费比例12%的准则按年予以资助,资助时间最长不超出15年。(二)男60岁、女50岁及以上城乡重度残疾人,按限定交纳养老保险费后,政府以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任工人月平均薪水的40%作为交费基数,交费比例12%的准则一次性资助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费。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公司失业工人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规则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则。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准则的非乡下户口的城市居民,均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所需资本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所谓“全民低保”,较为完整的表述应是: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准则,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得到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直白的解释则是:“低保”等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市低保”)加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乡村低保”)。
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工和居民医保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重复参加职工和居民医保的人员,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用的,直接纳入职工医保待遇范围,不再重复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纳职工医保费用的,中断缴费期间纳入居民医保待遇范围;对按规定补缴职工医保费用的,补缴后恢复职工医保待遇,不再重复居民医保待遇。《城乡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第四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第五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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