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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如本人有要求,承办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可将其尚未领取的一次性给付本人,不再为其支付其他失业...
基金除用于《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支出项目外,还可以用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补助金和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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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的机构承办失业保险业务,除履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失业就业登录证》;(二)出具失业人员求职证明,通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求职、再就业状况;(三)负责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协助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手续;(四)负责开展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五)按照规定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登记,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并负责相关失业人员的调查、统计工作;(六)按照规定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计发及其他各项待遇,并为其开具在指定银行或邮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
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开具领取或享受其他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用人单位,或者跨失业保险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职工个人,应持转出地社会保险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在60日内,到转入地社会保险公司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转入地社会保险公司,应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并自转出地停止征缴其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按本地核定的缴费基数,按时足额征缴失业保险费。转入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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