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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事项、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二)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六)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前款第三、四、六项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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