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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包括海关总署,下同)受理对下列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复议申请: (一)根据《海关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海关行政处罚不服的; (...
对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县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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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会为你提供海关行政复议法的相关内容,望采纳。 1.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广州海关所属各隶属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广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广州海关或广州海关各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广东分署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行政复议。 书面申请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且由其签字确认。
(1)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2] ①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等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时停止或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者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④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⑤对海关作出的收取保证金、保证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决定不服的; ⑥对海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⑦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以及按该分类进行的管理决定不服的; ⑧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等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行政复议程序正式启动。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等。有共同申请人的,应将每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分别写明。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委托律师代为申请复议的,应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申请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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