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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房改房税收政策问题的解答 一、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1、契税:房款的1.5%(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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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说的是哪一个,都可以参考下吧。 关于落实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0-05-01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经纪机构,各交易保证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要求,自2010年5月1日起,同一购房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为贯彻落实市政府通知精神,加强房屋交易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决策部署,在网上签约及房屋登记工作中严格执行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的政策。 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宅和存量住房。 二、自2010年5月1日起,购房人在网上签约前应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详见附表一和附表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含交易保证机构,下同)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通过查验购房人的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对《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核实并复印存档,在网上签约时录入家庭成员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原件作为合同附件及房屋登记的申请材料。 三、购房人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对于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并将其行为通报给相关贷款机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与购房人串通,骗购住房的,暂停其网上签约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曝光。 附件:《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检查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检查,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检查“应付工资”账户“应付工资”账户核算应付给职工个人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检查时应根据会计记账凭证,核对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的发放是否正确 (2)注意检查“应付福利费”账户检查有无通过该账户发放现金和实物对发放的实物应折合为现金计入个人工资、现金所得 (3)检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账户,检查企业有无将管理部门、销售部门人员的奖金、补贴计入该账户,从而不计入“应付工资”账户,偷逃个人所得税 (4)检查企业往来账户,检查企业有无通过往来账户,私设“小金库”而乱发奖金和实物 (5)检查“盈余公积”、“利润分配”账户,检查企业有无从该账户中提取奖金,不通过“应付工资”科目 工资、薪金所得检查,主要是检查企业的工资费用,即人工费在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检查中,还要注意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时间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主要通过检查企业“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账户,借方累计发生额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贷方累计发生额为本期实际扣缴的税额,贷方余额为已扣尚未缴纳的金额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在1998年7月实施《北京市关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劫罪等八种侵犯财产犯罪的数额标准》,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的文件中规定:关于诈骗的定罪的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并规定: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以及诈骗罪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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