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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本辖区内有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
拿着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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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的劳动政策都有所不同,建议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险及劳动部门咨询一下。。
将会被取消低保的资格的几类人: 1、家庭人员中任何一人城里有房产、家里有商铺的将被取消。 2、家庭人员中任何一人有私家车、奢侈品、注册公司的将会被取消。 3、具有劳动能力却故意荒芜土地,游手好闲的不能享受。(家中子女有劳动能力的也将被取消)4、家里全部资产,存款是当地最低收入标准的12倍以上的将被取消。 5、家庭人员中有吸毒、赌博、高消费行为的无法享受。 6、村中“关系户”被举报,证实的将被取消。《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二、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范围和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各地要本着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按照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确定保障标准。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所定标准要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各地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对第一类保障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5、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7、家庭成员中不包括不应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 办理材料: 1、户主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3、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4、《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居委会审查居(村)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3、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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