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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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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割财产离婚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2、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3、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5、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6、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夫妻之间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管辖的规定如下,1、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离婚调解协议中财产分割问题违反了自愿原则及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当事人可以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果涉及调解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调解书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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