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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诉讼二审庭审流程有明确规定,条款见如下: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
对于二审案件开庭程序有以下几个方面,开庭前的准备,这里当事人有一个重要权利是申请回避权,即对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等,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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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行政复议机构也可以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当面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一方超过3人的,推选1至3名代表参加审查会。审查会由行政复议机构主持,相关机构应当派人参加并根据审查情况提出评议意见。当事人参加审查会应当出示证件,可以陈述、质证和申辩。审查会可以制作审查笔录和评议笔录,审查笔录应当交参加审查会的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评议笔录应当交评议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其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对第二审行政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第二审程序不是每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其裁判正确,或者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便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 1)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中提出的诉讼主张,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2)第二审程序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一审诉讼法律关系的继续和发展,诉讼当事人没有改变。 3)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行政案件,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4)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如果第一审程序中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则第二审程序的工作就容易做,只要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可。否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就需要改判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不是必须开庭审理,可以开庭也可以不开庭。具体情况如下:1、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开庭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在本院办理,也可到案发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办理。2、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开庭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下一个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抵抗的案件(四)其他应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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