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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保险对象退出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民办函[1994]39号)规定退出保险可分为正常退出保险和非正常退出保险。因下列三种情况之一退出保险者,为正常退出保险: (1)保险对象的户口由农村户口转为非农村户口; (2)保险对象户口迁移而迁入地还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保险对象在缴费期内死亡。以上情况之外的退保者,为非正常退出保险。办理退出保险的手续如下: 1、退保人要写一份退保申请,写明退保的原因,并附带相关材料,如升学、招工、户口迁移等材料,到乡管理机构办理手续。 2、乡管理机构要对其有关证明审核,并签署意见,与申请退保者的缴费证、缴费记录卡一起上报县级保险机构。县级保险机构要再次对上报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退保条件者,要为其核算退还的保险金数额。 3、按民政部[1994]39号文件精神,退还正常退保者和非正常退保者的保险金额,要按照不同的标准来计算。对正常退出保险者,按年复利7.5%计息退还个人。集体对其补助部分,在扣除管理服务费并按年复利率7.5%计息的基础上,由各地视情况决定退还个人的比例。集体补助不退给个人的部分,记入基金。对非正常退保者,只退还保险对象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金,集体补助部分的金额,根据不参加保险集体不予补助的原则,原已记入个人名下的集体补助不予退还,记入基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支付、集体补助、政府补助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缴费标准目前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等级,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等级,最高缴费等级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加等情况适时调整收费等级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给参保人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投保人支付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缴纳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于重度残疾人等支付困难的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支付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被征地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的农民。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年龄 1、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从参保之日按规定缴费; 2、男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从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时补缴;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一次性足额补缴15年后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4.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可相应减免1500元,累计减免不超过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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