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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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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按照机动车驾照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记3分。 2、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及转运部分货物。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五)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九)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十一)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十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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