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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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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财政投入预算安排和财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审计、监察、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城镇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工缴纳百分之八,雇主缴纳百分之十二。城镇个体劳动者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的,按照百分之八十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缴费基数。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对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进行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不计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其开展业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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