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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种事件有什么法律上的定论?

2022-11-0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所谓有毒的物质,是指进入人体后能与人体内的一些物质发生化学变化,从而对人体的组织和生理机能造成破坏的物质。所谓有害的物质,是指被摄入人体后,对人体的组织、机能产生影响、损害之物质。犯罪分子这样做,大多是为了获得食品的外观亮泽、感观真实或口味适宜,这些有毒、有害的物质大多是被作为一种添加剂掺入食品中的。至于哪些是有毒、有害物质,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食品卫生监测机构作出鉴定。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无论是否出现了危害结果,均可构成本罪。这个案子是否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据最终的调查结果看其是否出于“故意”来确认。即行为人事先是否知道所添物是否为有毒、有害,是否是在明知为有毒、有害而故意添加。所以,在没有相关证据资料的情况下这里不可臆断。但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不构成其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既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属于法条竞合,应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罚原则,择取处罚较重的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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