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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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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侵权成立的前提。只有侵权成立,才能导致机动车一方是否应承担责任。损害结果的证明包括治疗相关材料、鉴定材料和各种票据。 (1)人身损害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出院证明、转院证明、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医疗费用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包括伤者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包括护理人员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2)财产损坏的,提交财产损失评估报告和维修发票。 (3)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二、举证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损害赔偿的客观依据,也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只有损害结果,与机动车一方没有因果关系,机动车一方不能承担责任。因此,应证明机动车一方的违法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各方处同等程度,则负同等责任;各方处不同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4、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5、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上述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如果双方均为驾驶机动车的,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6、公安机关只有在根据现场情况无法认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运用推定责任。如经调查,能客观认定责任的,则仍需按规定认定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逃跑的一方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证明对方确实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可以认为事故发生后逃逸的全部责任。同时,破坏事故现场的人也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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