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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
票据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1、主观故意: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或者支票,必须“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冒用的。 2、行为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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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在一些犯罪活动中,虽然他们也使用一些欺骗手段,甚至追求一些非法的经济利益,但他们侵犯的对象不是或不限于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因此,不构成诈骗罪。比如拐卖妇女儿童,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为《刑法》在第193条中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欺诈手段骗取大量公私财产。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侵犯客体为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 三、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通常为贷款人;在主观方面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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