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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先向仲裁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才能到法院起诉。...
劳动仲裁后单位不服单位可以起诉。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调解协议,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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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对于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应该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是单位认为有证据证明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则应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检察院不起诉的,一般不需要去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案件自然不会去法院。人民检察院是决定不起诉刑事案件的主体,此时案件通常还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中的有关案件当事人,因涉及到人身身份的确立和解除,强调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场的原则,方可办理。比如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就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规定,强调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出庭的原则,尽管离婚当事人一方有委托代理人,且又是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人,也应该出庭应诉,言下之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下落明确的,离婚当事人就更应该要出庭应诉。然而,对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离婚当事人,确实不能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对这类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其理由是,既然司法解释对这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那么公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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