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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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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行政诉讼被告: 1、复议机关改变了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 2、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不服的有权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应当在15日以内提出。《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案件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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