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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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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在二手房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上有一些优惠政策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方式是: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购买二手房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卖方缴纳的。但在实务中,有的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双方约定由买方出,这属于双方自主约定范畴。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3月1日的新国六条的有关限定: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限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这里的关键词是“按限定应征收”、“依法严格按”;能够理解为,是对原来限定的强调而不是更换。那么,按照原来的限定,唯一能够免交个税的情况,就是对于卖家来说,要出售的房屋是“普通住宅且唯一住宅且满五年”,如果政策有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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