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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货是指产品注册后,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性功能障碍,无法正常使用,要求更换同一产品的行为。如果他们提出这个要求,一般规定产品销售后第二天内...
消费者换货的规定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消费者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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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法手机退换货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 第三条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第四条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
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获得赔偿权;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权;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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