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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是否还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妻子应当偿还。如不属于共同债务,则无需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以下债务: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债务并不会影响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准予离婚的标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定准予诉讼离婚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点: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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