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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不符合计生的孩子”,即是生了二个或更多的孩子,你们孩子也就不属于"独子"了。死了当然不算"失独"而其家庭也就不属于""失独"是指一对...
再婚家庭的孩子符合条件的是独生子女,符合计划生育的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生一个孩子的可以办理独生子女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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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适当放宽失独家庭的领养条件。对于那些愿意,并且有能力抚养孩子的失独家庭,应适当放宽领养条件,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让失独者重新找到往日和子女在一起的乐趣,抚平他们受伤的心灵,弥补他们的失独之痛,找到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勇气和力量。采取措施让失独家庭开展互助活动。失独家庭有着共同的经历,社会应该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成立“失独家庭联谊会”等组织,把失独者组织起来,让他们在一起互相倾诉、相互支持,互相帮助。同时也可以借鉴日本“时间银行”的做法,即:志愿者将参与公益服务的时间存入“时间银行”,当自己遭遇困难时,再从中支取“被服务的时间”。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失独家庭缺乏护理人手的问题。在一些失独者还年轻有能力为别人做事情的时候,先成为志愿者,为有需要的人提供帮助,并且把他们的服务时间存入“时间银行”,将来在他们需要的时候,再从中支取时间,享受别人的所提供的帮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不可以领证的情况:(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5)孩子均已死亡的;(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细则〉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经领证的,可换证并继续享受)。对于大部分省市,领取第二胎指标还是非常困难,细则执行上要根据内容。
计算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的条件如下。1、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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