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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束胁迫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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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登记,是因结婚登记男女双方或一方有证据证明其申请结婚登记是受胁迫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将已登记的结婚登记取消,恢复其人身自由的法律行为。 申请撤销婚姻只能向申请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与其结婚的对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提出申请时距双方结婚登记之日起或者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一年; 四、提出申请时双方应提交下列证明: 1、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身份证明原件; 2、双方持有的结婚证原件(由婚姻登记机关收回); 3、申请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书; 4、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撤销婚姻登记程序: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收养关系成立要满足哪些条件(1)必须具备实质要件所谓实质要件是指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收养关系当事人包括被收养人、收养人和送养人。因此,收养的实质要件实际上是指被收养人、收养人、送养人必须具备的一定条件。在一般情况下,被收养人、收养人、送养人应当各自依法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使收养关系成立具有可能。收养法对被收养人、收养人、送养人进行收养活动的资格条件作了明确规定。(2)必须具备形式要件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一定的收养手续。包括由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允许当事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允许依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等。(3)必须有成立收养的合意所谓收养的合意是指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三方对收养必须意思表示一致。收养作为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三方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以平等自愿为原则,因此必须有行为各方的一致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收养关系才能成立,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收养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四)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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