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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条件,即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适...
行政处罚适用的基本要求: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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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基本条件有三点: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是什么的回答如下: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执法人员首先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法制机构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 3.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调查终结,并向法制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 4.审查、决定: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5.事先告知:决定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属于听证的案件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书。 6.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7日后,当事人无异议或不成立,由法制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后到本部门财务领取罚没票据交执法人员送达。 7.执行:被处罚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强制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90日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的,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七十周岁以上的以及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人员违反治安管理,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草案原来规定,对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按照每日200元标准将拘留折处罚款。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些地方、部门提出,对这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是适当的,但又不适宜规定以罚款折抵拘留。法律委经同内司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中关于以罚款折抵拘留的规定,明确规定对这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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