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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不一定要到登记地去办理。 2、协议离婚可以到任意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不一定就是要去登记的地方。 3、诉讼离婚需要到被告...
1、离婚去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澳门居民、台湾居民、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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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一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4、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要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6、夫妻双方离婚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办理离婚手续不是一定要在登记地办理。也可以去另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
办理离婚手续不是必须在领取结婚证的登记地办理。居民办理离婚手续是可以到男女双方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的,只需要携带好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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