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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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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如下:1。第六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补贴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贴、不改造、不补贴的分配政策。2、第七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补贴资金按照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个因素及相应权重进行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1)征收(收购)面积和征收(收购)户数的权重分别为30个%、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与住房和城乡发展部合作,及时调整两个因素的权重。(2)征收(收购)面积和家庭数量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设面积。(3)征收(收购)家庭数量包括实物安置家庭数量(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家庭数量,均为永久安置家庭数量,不包括临时安置家庭数量。(4)财政困难程度根据财政部平衡转移支付计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户区重建补贴资金的调整系数。3、第八条城市棚户区重建补贴资金按公式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1)分配给某一地区的专项补贴总额=〔(经批准的年度征收(收购)面积×上一年该地区财政困难系数)÷∑(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上一年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系数)×相应的权重。(2)上述过程 (经批准的年度征收(收购)户数×上一年该地区财政困难系数)÷∑(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上一年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户区重建补贴资金总规模。(3)公式中,批准的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过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4)批准的年度征收(收购)家庭数量是指当年计划征收(收购)家庭数量,减去上年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家庭数量,加上上年度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家庭数量。(5)上述相关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和家庭数量的完成,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准。
转让协议书:转让方(甲方):号码:顶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房东(丙方):身份证号码: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街(路)号的店铺(原为:)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年月日止,年租金为元人民币(大写:),租金为每年交付一次,并于约定日期提前一个月交至丙方。三、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煤气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四、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饰装修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五、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设备、装修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六、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七、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超过期限20日的,甲方有权,并且乙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八、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日期:乙方签字:日期:丙方签字:日期:
1、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2、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3、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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