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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债务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借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贷款人可按约定核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借款人应按约定定定期向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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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的处理方式如下: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先与债务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起诉。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就履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都对履行期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也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也就是说:债务人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提前履行债务,但因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费用的,有债务人承担增加的费用。
债务人不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通过私下协商等方式催要。也可向法院起诉,请法院判令其履行债务并支付违约金,经法院判决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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